该问题与是否适用“无理由退货◆★◆■”规则具有相似性。对于销售现货的“伪代购”,商家既要作为经营者承担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的义务,也要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保证其转售的商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★★★◆,否则可能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。
海外代购是指受消费者委托,由个人或者单位从国外购买商品,并通过快递公司或者由个人直接携带入境的方式◆■■■◆◆,将物品带回国内的行为。通常代购一般有两种方式,一种是自然人个人代购,另一种是通过购物网站进行。
海外购物热与其依靠免税获得的价格优势密不可分★◆★,根据《海关法》《关税法》等相关规定,中国籍旅客个人携运进境物品税收可以分为三档:
如曾经著名的“空姐代购案◆■”★★◆◆◆,空姐李某多次携带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■★◆,逃税113万余元,被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★★。
根据《海关法》第46条的规定,无论是由旅客个人在海外购买后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,还是以网络购物等方式购买邮寄进境的物品,均应当以自用、合理数量为限,并接受海关监管。同时★◆■◆,还应对照海关总署发布的《禁止进出境物品表》《限制进出境物品表》等,不携带或邮寄相关物品入境,如伪造的货币、烈性毒药、等。尤其是在如今多国合法化的背景下★★★★■,切不可携带及制品入境。如果携带禁止入境物品◆◆■■★◆,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,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◆◆,并酌情处以罚款◆◆★■◆,若藏匿不报构成犯罪,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随着免签政策的陆续出台,“出境游■★◆★■”不断升温,“海外购物”也十分火热。本文将对“海外购物”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总结■◆★,以期为出境游旅客及代购服务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参考★★◆★。
如王某某在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23双鞋子用于日后销售而未向海关申报,经核定应缴税款1万余元■◆★■,构成走私行为,相关物品予以没收。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商品,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◆★■■★。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,对于被认定为“买卖合同关系”的“伪代购”,除部分性质特殊■◆◆■、不宜退货的商品★◆■,均可以适用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。
就主观故意而言★◆,若未藏匿伪装■★◆■,物品系自用或馈赠亲友◆★★■■★,且无走私牟利目的★◆◆,一般不轻易启动刑事程序★■■◆■★,主要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理。因此,只要代购人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,便不会有被认定为走私的风险★★★。
真正的代购行为是消费者先行支付价款或定金,委托代购者从境外代为购买后通过邮寄或携带方式入境★◆◆★■◆,该种关系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★◆◆◆,代购物品的入境时间一般为代购关系建立后。
携运进境物品★◆★,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◆■★,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。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,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★■◆,全额征税◆◆■★;
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,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■■◆★★■。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,虽超出规定限值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
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■■◆★■“海外代购”法律关系的认定,通常分为“委托合同关系”和“买卖合同关系◆■”★■,法律关系的认定决定着产品质量、退换货等责任的承担。通常,若商品已先行从境外购入并存放在境内,消费者付款后从境内发货的◆★■■■“现货代购★◆★”,则消费者与代购者形成的为买卖合同关系,虽然该种买卖关系被冠以“代购”的名义★■★◆◆,但实质为商品的二次转售。
对于被认定为“委托代理合同关系”的“真代购”则不属于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调整范围,通常无法适用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■◆■■■”。在委托关系中,受托的代购人并未取得代购商品的所有权,其对购买的商品一般不负质量保证责任,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,消费者只能向海外生产商◆◆■■★■、销售商追责,且追责成本往往巨大★◆★。
如朱女士携带一包干海参由浦东国际机场入境,虽持有生产国的《检验检疫健康证书》,但由于无法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审批许可★■■,机场海关仍无法予以放行
2018年◆◆,孙先生在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携带两块高档手表和一枚品牌戒指■◆■,三样物品总价值约12万元。虽然孙先生仅携带三件物品◆★,且表示为自用或帮家人代购,但其在明知携带物品严重超过5,000元免税额度的情况下■★★◆■,仍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。因此,孙先生的行为被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,构成走私行为,海关对相关物品予以没收。
就数额来看,行为人通过瞒报的方式,携带手表、化妆品等奢侈品入境,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经核定超过10万元即入刑。
某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有“海外直购”店■■★◆■★,章女士在该◆★★★■“海外直购■■■”店中下单购买遮瑕膏,其付款后★■,商品自欧洲仓储地发货◆■★◆,通过■★“跨境直购■★■◆◆”方式报关入境并送至收货地址。章女士在收到产品后次日即以“不想要了”为由,提出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★★■★◆◆”申请■■◆■。但是案涉商品的交易详情页已经以显著方式告知产品系海外仓直发,不适用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,且章女士在下单前已点击确认消费者告知书,告知书中亦明确表示产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◆◆■◆,因此本案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。
然而◆★◆■◆,对于“真代购”★◆,代购人将受托购自国外超市的食品携带入境,代购商品的安全标准只需符合初始出售行为所在国法律及相关规定★■,代购人向消费者提供海外发货凭证及采购小票★◆■■★◆,即可认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及报告义务,而无需保证所购食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,更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。
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,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、限量范围内的,海关准予放行。对不满16周岁者◆◆★◆★,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《限量表》第一类物品;
进出境行李物品,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★★◆、限值或品种范围的,除另有规定者外,海关不予放行。另外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、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,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。
“海外购物◆★◆”商品无论是入境还是免税都涉及到“自用”与“合理数量◆★”的认定★★★■。根据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,“自用”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、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◆◆■,■★“合理数量”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、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。该规定并未明确◆★■■★★“自用■★■”与◆◆“合理数量”的固定数额或数值,还需要海关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◆◆★■◆。
从构成走私普通货物、物品罪的主客观要件来看,区分海外代购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键在于★◆:代购商品过程中是否偷逃了税款,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偷逃税款的故意◆■■★■◆。
个人寄自或寄往港★■★■、澳、台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◆★◆;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■■■★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。
但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消费者通过“海外直购★■”购买◆■,由于产品需面对进出口关税税费、邮费以及二次销售等不利因素★★◆,若商家已明确告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(通常为产品页或订单页提示),并经消费者确认,则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。因此,消费者在通过网络进行海外购物时,需确认产品是否适用相关退货规则★★★◆,以避免相关风险★■。
个人邮寄进境物品,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◆■★◆,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(含50元)以下的,海关予以免征。
徐某在邵先生开设的网店购买日本奶粉,在销售页面标注“现货★◆★”且均从浙江发货,因此该“代购”行为被认定为现货买卖行为■★◆◆★。案涉乳制品外包装既无中文标签、说明书,亦无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相关证明文件,明显违反了我国相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。因此,邵先生需退还购物款项并进行十倍赔偿。
阮先生在某购物网站开设一家标有■◆■■◆■“代购”字样的店铺,王先生于该店铺购买一罐日本奶粉,但从案涉商品的发货时间来看,阮先生在收款当天即从上海发出货物,故可推断该奶粉为现货★★■■■,阮先生已取得货物所有权◆■■◆◆★,而非依王先生指示从日本代购后发货◆◆◆★★。因此,买卖双方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。
此外,还要注意农业农村部、海关总署发布的《禁止携带、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》,生或熟的肉类及其制品,生乳、奶油、奶酪等乳制品,新鲜水果,鲜切花等都不可入境。
超过免税额但仍属于个人合理自用的物品须按照商品种类征税,例如烟、酒★◆◆◆■★、高档手表■■★、高档化妆品等的税率为50%,因此■◆★◆“海外购物■◆★■◆”虽优惠,但也要合理安排,尽量在免税额度内购买。
消费者享受■■■◆◆“海外购物◆★■■◆”的便利与优惠的同时★◆◆■■★,应严格按照法律及海关的相关规定购买★■★、申报境外商品,避免贪图小利而酿成大错。对于★■◆■“海外代购”★★◆■■★,要谨慎选择代购商家,下单时仔细核对产品信息■■★,同时注意个人信息保护,防范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★★◆。
2023年,于先生以邮寄方式从境外购入一台录像机◆■■,通过邮政代报关客户端提交申报,但由于2020年至2023年三年间,于先生通过多个邮件进口视频摄录一体机★★、录像机等,属于多次、大量邮寄同类物品进境,超出■■■◆◆◆“合理数量”限制,因此不能按照个人自用物品进境,而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◆◆★★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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